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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超市条码存包柜内的提包遭窃 超市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11月28日,赵某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在购物前将手提包存入超市的自动存包柜,购物完成后去取包却发现存包柜空了,手提包不翼而飞。赵某的手提包内有价值五千余元的数码相机一台。赵某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超市配合找回失窃的手提包。在与超市负责人沟通时,超市承认自动条码存包柜的柜门锁存在故障,无法正常上锁。并且由于超市没有在自动存包柜区域安装监控,无法找到取包人。赵某认为自己的手提包遭窃,超市存在过错,要求超市赔偿损失。超市以“此项服务系免费”,且已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写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那么,超市应不应该赔偿赵某呢?
本案中,超市为顾客提供免费存放包服务,故超市与赵某间系无偿保管的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超市为赵某提供免费的存包服务是属于无偿保管,但其也应当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超市的自动存包柜已损坏,超市未告知顾客这一情况,任由顾客将物品存放在无法正常上锁的自动存包柜内,且超市未在自动存包柜区域安装监控,亦没有安排安保监管,显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赵某的手提包被盗,超市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故其应当承担对赵某的赔偿责任。
至于超市声称其已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标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标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于该声明系超市单方面作出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故该声明的内容无效。超市应当承担对赵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