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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在自助寄存柜的物品丢失,超市是否应担责?
有则新闻被这样报导过:市民孙某到某超市购物,并运用该超市供给的自助寄放柜寄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完结后,孙某翻开柜箱时却发明外面空无一物。孙某透露表现本身寄放于自助寄放柜内的包内共有人民币2400元,遂以超市疏于办理导致钱物丢失为由,告状超市请求其抵偿2400元。
超市辩称,其自助寄放柜上均标有“操纵步骤”战“寄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外写明“请运用者看清‘操纵步骤’及 ‘寄包须知’,不知道如何运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纵”“本商场执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没有得寄放”等申明战揭示,而且供给了野生寄放效劳。基于此,超市透露表现未尽到留神义务,故没有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说法】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须寄存人向保管人移寄存物的占有。
孙某选择自助寄存,而不愿将物品交付超市进行人工寄存,因此双方没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孙某只是使用自助寄存柜,实现了对自己的物品的继续控制与占有,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保管物移转占有的事实。因此,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是无偿借用合同关系。
此外,超市在醒目位置标明了“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表明超市已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自助寄存服务作出了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已尽到必要的说明、注意义务与管理责任,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责任。综上,法官认为,自助寄存物品遗失的责任,不应由超市承担。